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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5”模式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 以惠农区人民法院为例

  
  一、建立“195”模式的背景与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提出要“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面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历史任务惠农区人民法院顺应司法改革方向,深入研究执行工作规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借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自2017年8月起,不断探索实行新的执行模式。作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执行团队和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单位,惠农区人民法院在不断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的基础上,拿出革故鼎新的勇气,以改革的思路和办法来破解执行难,建立“195”模式。
  二、传统执行工作模式的弊端
  传统“一人包案到底”的执行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该模式具有其独特之处,比如承办人熟悉案情、各个执行阶段衔接都比较流畅等,如果假设执行案件较少、所有承办法官都是敬业且无私的人,则传统执行模式的效益无疑将是最高的。但理想与现实毕竟有差距,传统执行模式的弊端也是明显的。如由于一名执行法官同时办理着多件案件,在工作中就难免顾此失彼,导致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决,甚至有些环节遗漏。
  此外,由一名法官从查封财产到处置财产,自始至终主导一件案件的执行过程,权力过于集中,如果相关监督制约措施跟不上就很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认为执行时间过长,执行过程透明度不够,存在司法腐败。另外,确实有极少数法官因执行过程权力过大,在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放弃了对法律的信仰。
  在执行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事务性工作比较多,比如在收到新的执行案件后,承办法官从制作各类文书着手,同时又要兼顾送达、传唤、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查控、财产变现以及接待老旧案件的当事人,琐碎性的工作、事务占据了执行工作中的大部分时间。“以前执行案件分到手中后,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查控、财产变现等一揽子流程所有事情都是自己干,一个案子一包到底,办下来特别累。有时候接待完当事人,还要外出找人,精力被大量分散,实际上用在执行上的精力连三分之一都不到。”惠农区法院执行法官表示。
  三、“195”模式的运行模式
  相比以往的“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惠农区人民法院建立的“195”模式更加符合执行运行规律,让有限的执行力量最大化的发挥效用。本着“整合司法资源、科学配置权力、优化执行模式”的基本原则,“195”模式建立1个执行指挥中心,消化9类事务性工作,建立5个执行团队,有效的破解了执行工作中的种种难题。
  (一)依托信息化平台 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中枢作用
  执行指挥中心是借助执行信息化建设平台,为执行实施提供支持和服务的信息中枢,统筹协调、支持保障执行团队信息化协作办案。执行指挥中心重点发挥质效监控、指挥调度、协调服务、决策分析等功能,具体职责包括:
  1.节点管控。负责对执行工作的重点执行指标进行监控,对照执行日志进行信息化流程节点管控,对执行规范化、信息化情况进行通报、督查整改。
  2.信用惩戒信息管理。负责向工商、国土、人社局等联动单位推送失信信息,协调诉讼服务中心、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负责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核查,对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报备。
  3.平台管理及信息化应用。负责及时处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通报的各类事项,收集反馈执行信息化的需求、意见,协调处理信息化应用问题,进行信息化设备的登记和维护。
  4.对外沟通协调。负责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县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沟通协调,对各类书面材料进行统一移送,收集、上报各类执行工作信息。
  5.决策服务。负责对执行工作专项问题集中调研和数据分析,并及时进行情况反馈,制定规范执行实施、执行审查工作的内部制度。
  (二)整合九类事务性工作,做实执行指挥中心职能
  执行指挥中心下设执行事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是落实指挥中心9个工作单元的重要平台,依托信息化手段和窗口化的载体,进行功能整合和流程优化,做实做强执行指挥中心的各项职能和工作,为执行实施团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让执行团队从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为有效破解执行难提供有力的抓手。执行事务中心通过模板化的运作方式,整合消化了执行接待立案、执行案件复查、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法律文书制作、财产查控、信访案件、司法评估拍卖、执行宣传、司法救助工作等9大类的工作单元,集约化实施各类辅助性事务,服务执行实施团队,为执行团队减负增效。
  1.执行接待立案。在执行事务中心设立专门的立案窗口,由立案庭派驻专人进行立案,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采集当事人的身份、收款账号、送达地址等基本信息,同步录入,确保立案工作高效便民。一方面要求执行团队严格按照规定节点和期限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录入工作信息,另一方面赋予立案接待区工作人员案件查询的工作权限,受理当事人对于案件查询的需求,有效满足当事人知情权。
  2.执行案件复查。由专人负责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接待、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执行到位;对于不符合恢复条件的,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对未实结案件进行定期复查、动态追踪,定期向终本案件进行复查清理,发现符合恢复条件的,启动执行程序,稳步推动终本案件的清理。
  3.执行款物管理。通过系统监督和管理执行案件款物,设立专门执行财务人员审核、发放案件款物;把控一案一账户,对于案款到账后30日未按时发放的,及时发出督促提示,统一归档案款收据,留底备查,降低案款管理风险。
  4.文书制作。由执行事务中心统一批量制作执行法律文书,减轻执行团队事务性工作压力,实现文书统一、规范,提高文书规范化化水平。针对初次完成的法律文书进行二次校对,有效降低手动制作文书的出错率,确保文书质量。
  5.信访接待。常态化接访: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接访工作,随时接待来访群众,将信访接待纳入常态化轨道。
  信访需求分流:接访法官能够解决的,做到现场回复、解决;确有必要的,呈报院领导,制定信访预案,实现信访需求有序分流,防止信访人员越级上访、缠诉缠访。
  信访督办;对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信访接待人员全程跟踪督办,严格落实“三定”原则(定责任领导,定承办人,定期限),及时向信访人反馈结果,提升群众对执行信访工作的满意度。
  6.财产查控。线上集约查控:执行事务中心设立集约查控专员,通过进入员额法官办案系统,集中提起“总对总”网络查控财产请求。一旦发现反馈财产线索,即时入卷标记,提醒承办人及时采取措施,极大地提高了线上查询财产线索的工作效率。
  线下集约查控:对执行中涉及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无法采取线上查控措施的,统一由执行事务中心集约登记,并向相关协助执行部门进行统一送达,减少执行团队办案人员的重复奔波,提高线下查控效率。
  7.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设立专员督促各承办人提交评估拍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进行集中登记、审查、移交,联系承办人、评估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评估,把控评估拍卖线上系统流程节点。
  8.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司法救助案件的初步审查,对案件救助条件、救助情况、救助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向承办人了解案情,指导当事人按照司法救助文件相关要求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督促司法救助各项工作落实、推进。
  9.执行宣传工作。执行事务中心及时跟进执行团队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实时信息报道,撰写简报文章,客观再现执行工作动态,创造条件、搭建与群众沟通桥梁,使群众更好地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除以上9大类工作单元之外,司法统计、车辆管理、后勤保障等其他事务性工作也由执行事务中心承办,为执行团队更好的减负增效,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三)完善执行团队化模式 全力破解执行难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执行工作规范高效运行,不断提升执行质效,完善执行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配置,充分发挥团队成员的能动性,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率先创新工作方法,建立4个执行实施团队及1个执行裁判团队,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以团队化办案为载体,设立“1+2+1+1”的团队模式,每个执行实施团队以1员额法官为“大脑核心”,2名执行员为“枢纽中心”,1名司法警察为“运动器官”,1名书记员为“传导神经”,对执行实施案件按照信息化流程节点细分团队成员职责和权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同时,积极推进团队自身建设,提升团队整体合力和人员综合素质,形成执行人才梯队培养模式。
  1.执行实施团队职责。负责办理执行实施类案件,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执行以及法律规定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参与并完成未结案件清理、案款清理、涉民生执行等专项执行活动确定的任务。
  2.执行实施团队成员职责。员额法官主要负责推进团队自身建设和工作运行管理,独立或组成合议庭行使执行实施裁定权、决定权、命令权,并亲自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执行员主要负责起草法律文书、财产查控、流程审批、实地调查等各项具体事项,两名执行员以内外部事项区分,一名执行员主要负责在执行局内部完成各项节点事项,另一名执行员在司法警察的配合下,主要负责外出办理事项,两名执行员定期轮换,以便全面掌握熟悉执行工作。司法警察主要负责办理文书送达、协助法官采取强制措施等一系列具体事项。书记员主要负责传达、回收反馈法官指令,文书校对、文书公开、邮寄送达、记录等具体事项以及执行过程全信息化的录入维护,电子卷宗的上传,纸质卷宗的制作等。
  3.执行裁判团队职责。负责审理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
  审理债务人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4.执行裁判团队成员职责
  法官职责主要包括:审理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部分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对案件质效负责其他法官负责的事项。
  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主要包括:审查、送达异议材料;办理公告手续;组织听证及谈话记录;调查取证;草拟、校核、印制和公开法律文书;卷宗移送及归档等。
  四、执行团队运行特点
  “1+2+1+1”的执行团队工作模式彻底改变传统“一对一”、“一执一书”单线推进、单打独斗的工作方式,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的实体化运行,强化以员额法官为核心,以信息化流程节点细化职责分工的团队运行方式,强化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可视化,强化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各执行实施团队按照专业化分工要求,细化分解涉民生案件、金融类案件等多个类别,实现团队的精细化、高效化管理。建立团队化“1+2+1+1”模式,是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新型团队化建设的正式落实,是深化司法改革、细化落实执行办案责任制的要求,也是从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出发,不断优化职权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警务保障,推进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五、“195”模式运行成效
  (一)执行质效明显提升。执行团队通过内部繁简分流、多线不间断推进和内外部事项集约,近70%的执行事项在法官指导下,辅助人员即可办理完毕,真正把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攻克执行难题。在执行指挥中心的实时监督下,基本杜绝了节点超期的现象,执行团队以流程节点推进办案,强化规范意识,及时提醒,相互监督。通过执行事务中心的事项集约,能为每个团队节省大量的有效工作时间,平均执行时间仅为95天,比以往缩短了9.8%,执行案款的平均收、发时间仅为12.4天,文书制作出错率明显下降,案件评查合格率明显上升。惠农区人民法院通过“195”模式及执行团队化改革,真正实现“1+1>2”的效果。
  (二)当事人满意度明显提升。执行流程的公开、透明、可视化,确保当事人能够便捷地了解到案件办理进程。合理的职责分工,确保当事人来访随时得到接待,提供的执行线索及时得到处理。对于所有执行不能的案件,通过面谈方式介绍执行全过程,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使其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认可度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比率都超过了90%,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基本杜绝了执行信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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