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政法委通报2022年度全区政法系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及全区政法系统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惠农区人民法院《刘某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系全区政法系统入选的7篇典型案例之一,也是石嘴山市政法系统唯一一篇入选的典型案例。
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民心工程”,是人民群众感受到党的关怀和司法温情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机关深化拓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做实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惠农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救助案件29件,为32名生活陷入困境的救助申请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16余万元,被救助的申请人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个体。一名被救助当事人给惠农区人民法院送来“司法救助暖人心 扶危济困显真情”的锦旗就是对人民法院兑现司法为民庄重承诺的最大点赞和褒扬。
惠农区人民法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始终坚持“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的理念,做到依法“应救尽救”。一是提升办案质效,确保弱势群体得到及时救助。将司法救助类案件统一归口至综合审判庭,由审判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确立统一的司法救助案件立案和案件裁判标准,强化司法救助案件科学管理,完成基本数据动态采集,确保司法救助案件实现平台管理、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机制运转实质化。二是坚持多方联动,合力推动司法救助取得实效。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区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民政、村(居)委会等部门、基层组织的信息互联,助力形成“政府支持、部门负责、相互联动、社会参与”的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司法救助合力,确保司法为民理念一以贯之。三是坚持规范先行,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对被救助人存在长期困难仍需救济的,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持续救助,积极用足法律、政策空间,排除程序障碍,为此类案件的处理积累有益经验、输出裁判规则、兑现百姓权利救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寻求救助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用真心真情传递司法温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总结各类案件的审理规律和裁判规则,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惠农区人民法院鼓励干警积极发现审判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及时分析案例、探究原因、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司法调查研究服务决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2022年,惠农区人民法院多个案例、案件、法律文书作为优秀典型被采用推介。河滨法庭撰写的《“小法庭”助力“大营商”调处113件系列劳动争议案件》案例入选自治区政法委编撰的《全区政法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典型案例选编》;法官韩勇审理的谢某某与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自治区政法委评为全区政法系统优秀案件,其撰写的吴某某诉綦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法官郝海燕撰写的刘某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法律文书作为宁夏法院系统优秀裁判文书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参评候选。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利民之事,毫末必去。下一步,惠农区人民法院将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以扎实推进“六项能力水平提升工程”为总牵引,以深入开展“素质能力提升年”活动为抓手,以更高站位把牢政治方向,持续发扬光大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站稳人民立场,聚焦提升群众服务能力水平,以“石以砥焉,化钝为利”的不屈意志,奋笔书写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新篇章,为惠农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2022年全区政法系统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之一
刘某国家司法救助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刘某,男,1986年出生,回族,石嘴山市居民。
2017年10月14日21时10分许,刘某乘坐韩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惠农区石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惠农区三站拐弯处,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与路边护栏、树木发生碰撞造成韩某及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后多次住院治疗,并经鉴定:刘某为一级伤残。依法审理后,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判决韩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933477.78元。
二、救助情况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经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韩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鉴于刘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本人属于一级伤残,且家庭生活困难,还面临后续康复训练及医治,该法院决定给予刘某司法救助金90000元。同时,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民政、及原单位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工作,共计发放救助款项153000元,将刘某纳入低保范围、办理残疾补助。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合力开展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惠农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积极救助涉诉困难群众,主动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给予其他救助,防止当事人“因案致贫”,进一步解决了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救助案件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