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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人民法院干警家访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法队伍政治生态,加强政法干警家庭家风建设,有效发挥家庭助廉作用,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增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深入了解政法干警思想作风和家庭家教家风情况,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干部家访制度。

  第一章 实施家访建设拓展工作

  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级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贯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和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理念,把干部家访作为属性明确的政治家访,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抓手,继承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办法,促进政法干警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干部队伍。强化宣传报道,深入挖掘优良家风故事,及时报道家风建设活动动态和成果。丰富活动载体,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章 家访人员、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一条 家访人员。家访须两人以上,主要人员有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庭(室)主要负责人,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受访对象。本院全体在编在岗政法干警,挂职锻炼人员、聘用人员。

  第三条 家访内容。向受访干警及其家属转达本院党组,以及上级院的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感谢家属对法院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听取家属对人民法院工作、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等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受访干警工作之余的生活圈、朋友圈和兴趣爱好情况,掌握其家庭家教家风情况和困难需求等。

  第四条 家访形式

  (一)上门家访。对居住在惠农的干警一般上门家访。对居住在惠农区外的,既可上门家访,也可电话约谈。

  (二)电话访谈。无法上门家访的,可通过电话访谈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向干警家人或家属,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三)不定期回访。主动到反映问题的干警家中进行回访,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听干警及其家属对解决问题的意见,督促改进不足。

  领导干部家访一般采取以上方式进行,也可利用节假日时间,由一个部门或若干个部门联合,组织干警及其家属就近就便开展户外集体活动,直观地了解干警家庭等情况,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领导干部家访工作在本院党组的领导下,由第四纪检组、政治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协调,各庭室配合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家访采取分级方式进行。院党组领导一般到各庭室负责人家中家访,各庭室负责人一般到所负责庭室干警家中家访。

  第七条 院党组成员一般每年到分管的家访对象家访1次。

  第八条 院党组成员家访前,由政治部提供家访对象基本情况表等资料。

  第九条 实行家访情况登记备案制。家访情况,包括家访时间、地点、对象,了解的有关情况,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或问题处理情况、结果等,采取"一人一表"的方式进行登记并汇总至各庭室。各庭室梳理分类,汇总成册,建立台账,立卷归案,留存备查。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条 突出家访的政治性、做到家访的经常性、体现家访的多样性、保证家访的实效性。

  第十一条 家访与谈心谈话相结合,做到“九个必访必谈”:

  (一)遴选考录、调入等新进单位的必访或必谈,体现组织关怀、提出要求并帮助其了解熟悉本单位情况。

  (二)内部轮岗、提拔重用和交流调出本单位的必访或必谈,提醒其保持清醒头脑、扬长避短。

  (三)上级组织或有关单位借调帮助工作、较长时间不在本单位上班的必访或必谈,鼓励其克服困难、保持良好形象。

  (四)新进加入党组织的必访或必谈,教育其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五)办理退休手续的必访或必谈,送上组织温暖和良好祝愿。

  (六)收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必访或必谈,教育其正确对待、改正错误。

  (七)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必访或必谈,提醒其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八)思想认识出现偏差或工作上受到挫折的必访或必谈,帮助其分析总结,疏通纠偏。

  (九)患有重大疾病、生活遇到重大困难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必访或必谈,帮助其排忧解难、坚定信心。

  第十二条 坚持问题导向。对家访或谈心谈话中了解收集到的各类问题,现场能解决的问题,当场给予明确答复;需要协调解决,限期解决;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由家访领导干部及时交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负责反馈;对不属于政策范围内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家访过程中要轻车简从,不增加干警负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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