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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石执利剑·终本清仓”专项攻坚行动,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拒执犯罪等不法行为,有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现本院严厉敦促当事人依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二、凡在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凡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限制或禁止其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坚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予以通报,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人民法院将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众平台,以及法院公告栏、社区(村)公告栏等,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曝光;曝光信息包括执行案号、执行标的金额、被执行人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九、在执行期间主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

十、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举报人通过悬赏公告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悬赏公告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952-3819919、0952-3819909

特此公告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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