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元)近年来,随着教育的全面发展,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而生,培训内容、合同种类花样繁多,面对多样的选择,一些家长未能从孩子自身实际需求出发,盲目选择课程,听信教育培训机构宣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随之产生。
近日,惠农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教育培训合同引发的纠纷。2019年11月17日,丁某与某早教学校签订《早教课包销售协议》,约定丁某女儿由某早教学校进行早期教育,费用7240元(小托班半年5560元,早教24课时1680元);开课7天内提出退款申请,扣除已上课时费用,余额全部退回。同日,丁某刷卡缴费7240元。丁某女儿在上完4课时后,后因丁某女儿原因,丁某提出退款申请,2020年1月10日,某早教学校退还丁某4726元。丁某对退款数额不满意,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与某早教学校签订《早教课包销售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约定“已上过全期二分之一以内课程或合同期已至全期二分之一,如需提前解约的,尚未消费的费用,在扣除实付金额20%的违约金后(刷卡缴费的扣除2%手续费)余额退还”,某早教学校可扣除4课时费用280元、违约金1448元、刷卡手续费144.8元,应退还丁某5367.20元,已退还4726元,下剩641.20元应予退还。
法官提醒,教育培训机构为达到营销策略,吸引培训对象一次性大量购入培训课程或购买服务,但收取费用后,因培训对象原因,导致合同实际履行不能从而引发纠纷。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充分知晓合同中有关退款规则、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与权力行使有关的条款内容。自身需求、因材施教最重要,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教育培训也是一种服务,因此选择服务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需求第一”。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有七天无条件退货的保障,也不是所有的服务都能够不满意随时退。因此,选择之前一定慎重考虑,培训内容是否确实为自身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