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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滨法庭】为民司法促调解 纠纷和谐被解决

  

    近日,河滨法庭成功调解涉案金额80余万元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切实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也对法官的工作表示赞许

【案件简介】20194月,原告惠农区某租赁站与被告马某、许某、王某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出租了建筑施工所需的建筑器材,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涉案工程竣工后原告三被告欠付租金以及丢失部分建筑器材等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本院。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积极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组织了调解,通过多次电话、座谈释法析理,分析双方利害关系,因被告马某、王某的客观原因调解未果。

因疫情原因为最大程度减少各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承办法官在居家隔离时仍然通过电话、微信与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沟通,反复阐明案情。双方当事人对于承办法官的专业性、处理案件的耐心和态度感到十分赞许,原告诉讼代理人也非常感谢承办法官心系民营企业的运营,基于此双方当事人于10月14日共同到达河滨法庭,承办法官的远程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就欠付租金的履行金额、履行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原告主动放弃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在自愿不违背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就要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否则就会因为自己的失信引来诉讼,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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