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起纠纷】
原告陆某与被告宁夏某电力公司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涉诉。2013年5月,被告系本地民营企业,因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贷款人民币近三千万元整,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用其公司全部的动产、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接收放款后因资金断链无力清偿贷款。上述银行不良贷款债权几经转让至原告陆某,故陆某作为合法债权人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共计近五千万元。
【法官调解】
鉴于本案标的额大、债权转让合同及抵押手续繁多,法官经过一天的材料核实后,为最大限度减少诉讼时间利息成本,一日内迅速与原、被告进行调解。正值年关,被告企业为维持正常经营,提出减免利息及尽量不处置抵押财产的请求。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变现,并兼顾被告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法官通过向双方分析法律利害关系及执行中的各项成本,最终原告附条件放弃近千万利息,双方互相做出让步,仅用一天达成调解协议。
【一触及达】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纳入电子送达适用范围。该案件经法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已月上梢头,因被告急需赶飞机不能领取调解书,但被告回到江苏后手机上收到一条不同寻常的信息,信息载明其案件已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经当事人的确认签收,河滨法庭首次以电子送达方式成功送达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