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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私自售卖法院查封设备,罚!

  

  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宁夏某科技公司的多起执行案件中,依法对擅自处置已被查封财产的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执行过程中,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某科技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向该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明确告知了查封财产的法律效力及义务,严令禁止其擅自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已查封财产。

然而,在法律明文禁止和法院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仍心存侥幸,私自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将已被查封的设备拆解、出售,并将出售款存入其个人账户,且在事后面对执行干警的询问时,串通买方企图以谎言掩盖事实,拒不承认其违法行为。执行干警接到相关线索后迅速反应,赶赴现场核查,发现查封设备已全部拆卸装车准备拉走。

  面对张某的否认,干警没有松懈,通过细致深入的走访调查,确凿证实了张某拆卸、出售查封设备并隐瞒处置款项的事实。

  

  执行干警走访,调查取证

  在铁证面前,张某无法再行狡辩,最终承认了其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错误行为,并将区法院执行的多起案件的全部执行款和执行费25.1万元支付至一案一账户内。尽管变卖款项已追回,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但张某的行为已公然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惠农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现张某已缴清全部罚款。

  法官提醒:

  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更应主动履行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私自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对国家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严重蔑视,不仅不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反而会让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法律境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也给所有被执行人敲响警钟——必须依法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供稿:丁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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