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九时许,调解室的门刚刚关上,原被告双方落座,眼神里都带着“不服气”。原告李某掏出一沓票据,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加起来两千出头。被告王某反复念叨同一句话:“我把狗拴好了的,凭什么要我赔?”
这是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情本身并不复杂:被告王某外出遛犬,临时有事将犬只拴于路边树木。原告李某牵引自家犬只途经此处,两犬相遇,发生撕咬。李某徒手上前试图分开犬只,手部被王某饲养的犬咬伤,其自家犬只臀部亦被咬伤,前后产生医疗费用两千余元。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全额赔偿。
案件标的额不大,却让两位邻里积下很深的对立情绪。调解正式开始后,我先安排双方依次陈述事发经过。王某满心不解:“法官,我已经用牵引绳把狗拴在树上,自认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是对方的狗一直叫,刺激了我的狗,绳子才挣脱的,凭什么让我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立刻反驳:“你的狗咬伤了我,也咬伤了我的狗,票据都摆在这儿,还有什么好说的?”双方各执一词,火药味越来越浓。我知道,这时候不能急着搬法条,得先把双方的情绪稳住。
我将二人分开沟通,分别倾听各自诉求。王某坦言,自己提前查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认为李某徒手拦狗自身存在过错,不同意全额赔偿。我结合身边事例向其释法明理:“这可以类比机动车驾驶,你踩了刹车但没刹住,撞了人,能说‘我踩过刹车了’就免除责任吗?养犬是一个道理,法律评判饲养人是否尽责,核心标准在于安全措施能否有效避免损害发生。牵引绳的强度是否足够、拴系点位是否牢靠、犬只应激时能否被有效控制——这些都是饲养人法定的注意义务。犬只最终挣脱了,恰恰说明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疏漏。”王某听完,语气缓和下来,但心里的“结”还没彻底解开:“法理我都明白,但起因是他的狗一直在叫,我的狗才挣脱的,责任不全在我。”
法律对动物饲养人的免责条件规定得极为严格,只有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减轻甚至免除王某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上前分开两只狗,是在保护自己的宠物,行为本身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法理辨曲直,人情解心结。考虑到二人是长期相处的邻里,若纠纷僵持不下,日后难免隔阂重重。我跳出单一裁判思维,立足邻里情谊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一个多小时过去了,李某逐渐放下强硬态度,愿意在赔偿金额上适度让步。
随后进入赔偿金额协商环节,双方多次拉锯:王某最初仅愿意赔偿八百元,后续逐步增加至一千二百元;李某从“少一分都不行”,到“最少一千八百元”。几个回合下来,见双方分歧持续缩小,我提出一个折中方案:“由王某一次性赔付李某1600元,款项当场付清,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你们看行不行?”沉默十余秒后,王某率先表态:“行,我同意,现在就转账。”李某也表示不想邻里关系闹得太僵,能当场解决最好。上午十一时许,伴随着手机转账到账的提示音,这起持续了数月的纠纷圆满化解。
走出调解室时,已近正午。这起案件让我再次深切感受到:法不外乎人情,理不外乎人心。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用心办好每一起民生小案——这,是司法温度最朴素的表达,也是我们基层法官始终坚守的初心。
法官寄语:
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逐年增多,不少饲养人法律意识、安全责任意识不足,低估犬只等动物潜在的攻击性与危险性,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人身损害案件持续多发。在此提醒广大宠物饲养人,务必落实三项安全管理义务:
一是严守养犬管理相关规范,依规完成宠物登记、狂犬疫苗接种,办理相关宠物证件,杜绝饲养烈性犬、大型禁养犬等违反规定的动物;
二是充分掌握自家宠物性格、应激习性,提前备好牢固牵引工具,并作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从源头降低伤人风险;
三是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出入规定,外出全程对宠物实施有效约束管控,避免犬只挣脱、扑咬,造成他人人身受伤或财产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