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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丨法槌之下有温度 正义路上显担当

  

  法律威严不容挑衅,但司法温度同样需要传递。3月18日早上,惠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干警主动上门就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宣判,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又考虑被告人及家庭的特殊情况,联动被告人居住地的村委会进行关爱、帮扶,充分展现了司法刚性与温情的深度融合。 

  “现在宣读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场庄严的宣判在李某某位于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某村的家中正在进行。2025年2月16日23时45分许,李某某在巴音陶亥镇家中酒后驾驶车辆拉乘妻子王某某至惠农区惠安大街新明珠转盘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95.86mg/100ml。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获悉李某某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妻子王某某也患有智力残疾,二人居住在巴音陶亥镇某村庄内,地处偏僻,若按照法律程序,李某某需多次往返惠农区,考虑到其身体及家庭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将发起诉、送达、开庭等多项程序进行合并,并上门宣判。宣判现场,干警采取了全程录像的形式对宣判现场进行录制,并就李某某及家人的情绪进行安抚,再三向其释明因其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因酒驾受过二次行政处罚等多种因素,无法对其适用缓刑。

  同时,在向李某某宣判前,承办法官先行来到李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针对李某某的家庭情况、经济及身体状况等,向村委会干部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就李某某的案件情况进行了释明,充分听取了村委会的意见,双方就李某某收监执行后的家庭情况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在李某某收监执行期间,村委会将不定时去其家中进行走访照顾,法院也会积极提供帮助并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 

  近年来,惠农区人民法院针对特殊的刑事案件建立“一案一机制”,针对涉未成年人、重病当事人等,灵活采用上门庭审、上门送达、联动社区帮扶、救助等举措,有效地平衡了法律的刚性与司法的温情,成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法官表示,惩罚犯罪是法律的底线,但让误入歧途者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同样也是司法的责任。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题,我们始终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也绝不会让冰冷的程序遮蔽人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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