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现就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我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三、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隐匿、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协助法院推进执行程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抵制拒执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监督被执行人消费、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已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本院可提前删除(屏蔽)失信、限高信息。对已确认履行完毕且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经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助其修复社会信用。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必将付出沉重代价!本院敦促所有被执行人珍惜机会、主动履行,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线索举报电话:
0952-3819919、0952-3819909
特此通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