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惠农区人民法院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8日
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展现法院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中的重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展现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功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二、工作重点
(一)规范财产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是企业的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因采取查封措施时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一是尽量采取企业“软查封”方式。针对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能“活封”“活扣”的,尽量不“死封”“死扣”,查封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能够创造价值或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生产经营。二是实现企业财产利用价值最大化。查封的建筑物已具备销售条件的,可以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或者人民法院监管下予以销售,并对销售款予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需要继续加工的半成品物件的,可以在债权人或者人民法院的监管下允许其继续生产加工,让企业财产发挥其使用价值。三是实现企业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对多种财产并存的被执行人,尽量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法院的监督下处置被保全的财产,尽最大可能实现财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
(二)提高财产查控效率
持续加强对涉执案件的实时动态监管,明确案件承办人、立案审查人工作职责,确保压案不立、迟滞立案、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是执行事务中心在收到保全裁定的当日,应当立即立案执行。二是执行案件(含保全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1日内应当完成网络查控(包含银行账户、车辆、保险、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网络资金、税务、民政)工作,在15内完成不动产、公积金、股权等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并根据具体案情对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财产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是当事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财产查控工作。
(三)拓宽财产调查途径
各团队、承办人要穷尽措施查找财产线索,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悬赏执行与委托调查为补充的全方位、无死角调查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是摸清被执行人具体情况。线下调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应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二是发挥好律师调查令效能。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经申请可以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授权范围和时间内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财产调查中的重要作用。
(四)缩短财产处置时限
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定价过程,探索债务人自行处置执行财产制度,尽可能采取效率高、定价快、零佣金的方式缩短拍卖周期、提升处置效率、降低执行成本、减轻被执行人负担,推动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被执行人要求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我院要严格控制变价款,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准许并监督被执行人在最长不超过60日期限内予以变卖。二是执行财产需要拍卖的,一般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10日内发布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次拍卖流拍的,应当自流拍之日起15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三是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能够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的,坚持优先采取当事人协商定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降低被执行财产变价过程中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四是确需委托评估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并根据财产现状确定评估期限,财产单一,状况简单的应当在委托后15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从严审查评估机构申请延长期限、财产数量较多、状况复杂的,应当在委托后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五)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严格执行“一案一账户”制度,全面发挥执行案款到账短信通知、逾期未发放款项预警提示等系统功能,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执行款交至执行案款系统子账户后,承办人在3日内到领取收款凭据,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内领取收款凭据,无争议执行款在到账后15日内必须发放案件申请人。
(六)依法规范信用惩戒
执行事务中心要加强对各案件承办人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及时将其推送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发布,切实杜绝应当列入失信而未列入的情况发生。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在3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
(七)加大执转破工作力度
全面落实“执转破”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降低破产程序运行时间和成本,切实提升“执转破”制度经济效益,紧密衔接执行信息与破产案件审理信息,实现措施资源、信息资源和财产处置资源共享。
一是对于现有财产不能偿还其全部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执行转破产审查的方式化解债务,达到办理破产一件,化解债务一批的效果。二是对于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债转股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当事人无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应依法转入破产审查程序,并尽可能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让企业重生,最大程度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产能升级,降低企业破产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
(八)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坚持“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工作机制,执行事务中心对执行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各团队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多种执行手段,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精细化执行。对财产查控、文书制作和送达、终本案件管理、恢复执行案件管理等事务性较强的工作,进行集约化处理;对查询到有足额财产的案件立即采取冻结(划拨)措施,自扣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报结案件。
(九)推行执行流程公开
通过“智慧执行APP”及执行信息公开系统向当事人反馈案情进展并推送各环节的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针对当事人留言、提供的财产线索和意见信息应当及时查看、及时办理、及时回复,向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有效提高执行质效及当事人满意度。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持续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执行威慑机制构建,我院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在“一把手”工程攻坚过程中,层层压实责任,以执行法官、各办案团队长为具体责任人,严格法律适用条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有效惩戒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将失信惩戒工作作为强化执行力度的重要手段抓实抓严。
(二)强化责任,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各办案团队和案件承办人要切实履职、主动担当作为,把工作做实做细,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专项工作要对照重点任务清单,深入研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与法院工作的相关问题,找准办法,精准施策,执行事务中心每月统计、通报各团队及承办人收结案情况,对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分类登记,建立台账,要求相关办案人员限期解决,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工作质效大幅提升。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宣传工作重点,适时通过我院普法栏目、公众号等方式,多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解读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和典型经验、成功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以失信惩戒典型案件为抓手,营造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将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作为警醒教育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之一,努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遵纪守法、恪守诚信,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共同促进全社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