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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处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处置管理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7日

 

 

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处置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院财产处置行为,保障处置财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财产处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评估、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行为,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第二条  承办人对财产实施查封或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应当收集相应资料信息。

(一)房产评估所需材料: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房产证要附有房产测绘平面图;查封的顺位、抵押、租赁及附属设施情况。

(二)车辆评估所需材料: 车辆信息登记表;行驶证、购车发票、购置附加税发票和保险单 。

(三)资产评估所需材料: 机器设备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启用年月,入账原值、净值;有关设备入账发票和购销合同,装潢设计图纸及工程施工图纸 ;对机电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评估,应当提供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及资料、产品合格证、购置年限证明文件、购买设备的发票。

 第三条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应当依照下列期限,及时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一)执行程序中首先查封的,于查封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二)财产保全中首先查封的,于执行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三)轮候查封的,于取得处置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确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局长或者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执行部门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技术部门办理移送手续,填写《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技术部门。

第五条  评估、拍卖时承办人在移交案件时,在各自案件管理系统节点操作完成,并上传相应的电子卷宗。

第六条  评估、拍卖为不动产的,应当在移交时将不动产内的其他财产腾清;不影响对查封标的物的勘验、看样、交付,不能及时腾清有正当理由的报局长和院长审批;评估、拍卖为动产的应当妥善控制查封标的物。

第七条  移交时应提供移交表及执行依据、拍卖裁定、权属证明、财产清单;承办人应填写所有参加选择评估机构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在确定评估价时,优先采用网络询价或议价。

第九条  房地产的处置坚持“房地一体”原则,对于单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拍卖,应将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并移送评估、拍卖。

第十条  不动产拍卖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承办人应到现场张贴腾房公告,十五日内限期搬出,对于拒不搬出的应予强制腾空,具体清空工作由普执团队各承办人负责。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可以委托其他社会机构承办,负责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照片等资料;张贴公告,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拍卖物品等。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扣除。

第十二条  评估、拍卖移交后,需要暂缓、停止、撤回的需提交材料,并经合议庭合议;对流拍财产的处理由普执团队决定。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各团队、各承办人应在成交后五日内联系买受人,督促及时缴纳尾款,签署成交确认书,逾期没有缴纳尾款的依法扣除其保证金并予以告知,在十日内重新挂网拍卖。

第十四条  各团队、各承办人在拍卖款交清后五日内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并送达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五条  财产处置结束后,或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各团队、各承办人需在三日内将案件及拍卖款物交给原承办人,由原承办人负责发放执行款物,办理案件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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